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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手机使用保密守则

发布日期:2018-03-01访问次数: 信息来源: 威海市保密局 字号:[ ]


(一)不得使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。

(二)不得在手机上存储、处理、传输国家秘密。

(三)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、信息设备或者载体。

(四)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、职务、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。

(五)不得使用境外机构、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。

(六)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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